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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2.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3. 前項所稱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淨收益、淨利(損)及每股盈餘。
  4. 提供前開擬制性資訊時,應按假設已讓與或轉換之會計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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