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包含以下兩個主要項目: 1. 定義: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本規則對於"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相關定義適用。"子公司"則是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A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的公司。 範例: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號附錄A,若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被持有公司可視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2. 控制及影響力: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本規則對於"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相關定義適用。 範例: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若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公司對於被持有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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