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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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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A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包含以下兩個主要項目: 1. 定義: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本規則對於"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相關定義適用。"子公司"則是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A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的公司。 範例: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十號附錄A,若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被持有公司可視為母公司的子公司。 2. 控制及影響力: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本規則對於"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相關定義適用。 範例: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若一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公司對於被持有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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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