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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2.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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