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這條規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參照第二章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規定進行編製。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遵循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準則來呈報其合併財務狀況。 2.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這條規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遵循第二章、第三章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這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期中財務報告中按照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準則來編製報告。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的釋義。請注意,我們不能再提供其他相關範例,因為提供的參考資料已經是所有可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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