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控股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6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逐条解释: 1.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如果有会计变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a. 会计政策变动: i. 会计政策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编制和表达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践。 ii.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自愿在新的会计年度更改会计政策,以提供可靠且更相关的信息对财务状况、财务绩效或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应将变动的性质、新会计政策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理由,以及对前一年度影响的项目和预计影响量进行回溯追溯,以及对前一年度期初未分配盈余的预计影响量等内容进行分析,并征求核证会计师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将议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申请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公司应公告申报采用新会计政策的预计影响量和核证会计师的复核意见。 iii. 如果自愿在新的会计年度更改会计政策的情况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23段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对特定期间的影响量或累计影响量的情况,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第24段的规定计算影响量,并将无法在实践中确定的原因、会计政策变动如何适用以及适用开始时间等内容,征求核证会计师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并对申请变更会计政策年度的查核意见表示意见,然后按照前述程序进行处理。 iv. 除非前述的影响量决定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否则应在采用新会计政策的年度开始后的两个月内计算会计政策变动追溯适用的变更年度的前一年度影响项目和实际影响量,以及对前一年度期初未分配盈余的实际影响量,并报请董事会通过后公告申报,并报本会备查;如果会计政策变动的实际影响量与原预计量差异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并且超过前一年度净收益的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就差异分析原因并征求核证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同时公告并申报本会。 v. 除非新购资产采用新会计政策处理,可以免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手续,并且自会计年度开始后自愿在法规调整实施当年度更改会计政策的情况下,征求核证会计师出具复核意见、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公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本会查阅, 其他会计政策变动如果未依规定事先报经核准即行采用的话,采用新会计政策变动当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重编,直到补报申请核准后的次一年度始得采用新会计政策。 b. 会计估计值变动: i. 会计估计值是指金融控股公司采用衡量技术和输入值估计对受衡量不确定性影响的金额。 ii. 会计估计值变动中包括由于折旧性和折耗性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耗)方法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摊销方法的变动,残值的变动以及公允价值评估技术的变动所导致的变动。应征求核证会计师对变动的性质和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理由进行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由董事会通过后公告申报,并按照前述第五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会计方面的变动,除保险子公司为增加财务结构外,要遵循所属行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除非国家相关机构批准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事项。 3. 本条所指的公告申报是指在本会指定的资讯申报网站上进行公告申报。 4.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在提请董事会决议时,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如果独立董事有反对或保留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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