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務報告應該能夠公允地反映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金管會查核後通知要求調整,公司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金管會規定的標準,則應該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並在公告中註明金管會通知的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