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N) (四)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P)、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重大交易事項之相關資訊。具體包括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等。此外,還應揭露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對於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則可免揭露上述資訊。此外,還應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最後,主要股東資訊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主要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在辦理上述事項時,可以請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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