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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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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N) (四)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五)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格式O)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格式P)、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重大交易事項之相關資訊。具體包括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子公司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等。此外,還應揭露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之資訊。但對於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則可免揭露上述資訊。此外,還應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併持股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投資資訊、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重大災害損失及期後事項。最後,主要股東資訊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主要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金融控股公司在辦理上述事項時,可以請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名詞
  • 背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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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