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金融控股公司在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時,除了要按照格式Q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和子公司達到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關係人交易資訊外,還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1.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的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4. 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的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如果關係人交易的條件與非關係人交易不同,應予以明確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