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的內容和要求。根據該條,金融控股公司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並包括以下各期間的期中財務報表:1) 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2) 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3)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4) 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可以免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的規定。 另外,根據該條的第3項規定,期中財務報告還應該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此外,還應揭露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以及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的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 以上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相關資料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