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條的規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表達應遵循「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根據這些準則,如果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該編製母公司合併財務報告的公司也應該納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該揭露的相關資訊已經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揭露了,則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首頁上提供聲明書,無需編制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關於這項法規,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十號-關聯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這份準則提供了關於關聯企業合併財務報告的詳細規定,包括編製準則、揭露要求等等。具體到第26條的內容,可以參考準則中關於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表達部分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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