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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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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2.金融控股公司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1條,當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以及是否有實質移轉控制。除非有其他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按照收購日期的公允價值來衡量被收購公司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期是指收購者取得對被收購者的控制的日期。 同樣地,當金融控股公司收購並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的業務時,也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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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1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