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6-1條,當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的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以及是否有實質移轉控制。除非有其他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按照收購日期的公允價值來衡量被收購公司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期是指收購者取得對被收購者的控制的日期。 同樣地,當金融控股公司收購並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的業務時,也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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