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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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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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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2 條相關的直接引用或範例。因此,我們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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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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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2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