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2 條相關的直接引用或範例。因此,我們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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