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標的 (一)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 (三)外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以下簡稱 ETN)。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四、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私募之境外基金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五、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期票券。 六、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七、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國債券: (一)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除前目以外之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八、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證券化商品。 九、以前四款為標的之附條件交易:以第五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短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以前三款為標的者,交易相對人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十、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得於國內受託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十一、第十六條規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二、黃金。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規範了信託業在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時,委託人屬於專業投資人的限制範圍。根據該條的規定,信託業在進行相關投資時,必須符合以下範圍限制: 1. 存放於本國或全球主要銀行:信託業可將信託財產存放於本國或在全球排名前一千名的外國銀行,其信用評等需達到一定等級以上。 2. 涉及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標的:信託業可以投資或管理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認股權證、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指數投資證券(ETN)等標的。 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信託業在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的情況下,可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 4.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或申報生效的境外基金:信託業可私募境外基金或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並符合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 5. 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幣短期票券:信託業可投資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外國短期票券。 6.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信託業可投資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的外幣計價債券。 7. 符合附表三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中央政府債券:信託業可投資符合附表三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8. 符合附表四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債券:信託業可投資符合附表四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的除外國中央政府債券以外的外國債券。 9. 符合附表四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外國證券化商品:信託業可投資符合附表四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的外國證券化商品。 10. 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得於國內受託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信託業可投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的境外結構型商品。 11. 第十六條規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信託業可投資或進行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12. 黃金:信託業可投資黃金。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信託業可投資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標的。 這些限制範圍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委託人的投資利益,確保信託業在投資運用信託財產時遵守一定的風險管理和揭示要求。 參考資料: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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