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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 前項投資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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