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信託業在運用信託財產進行國外投資或涉及外匯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新台幣計價:信託業在進行國外投資時,不得以新台幣作為計價單位。 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信託業在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的投資範圍和限制方面,應適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 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信託業在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時,只能投資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要求且已在次級市場進行交易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3.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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