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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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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為之。
  2. 2.前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所,係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稱外國店頭市場,係指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3. 3.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於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券業務,應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與其具轉投資關係之金融機構,具有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之會員或交易資格。 二、具有即時取得前款外國證券交易所之投資資訊及受託買賣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
  4. 4.證券商未具前項第一款條件者,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委託前項具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會員或交易資格之金融機構,買賣於本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外國有價證券。
  5. 5.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轉投資關係指持股超過任一方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6. 6.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作業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本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非本會有其他規定外,應使用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進行。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2. "外國證券交易所"指的是經過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監管的有組織證券交易市場;"外國店頭市場"指的是由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並且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3. 證券商要從事受託買賣於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業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具有轉投資關係的金融機構必須擁有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資格。 - 必須具備即時獲取上述外國證券交易所投資資訊和受託買賣所需資訊的傳輸設備。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4. 若證券商未滿足上述第一項的條件,可以直接或間接委託已滿足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會員或交易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在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外國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5. 第三項第一款中所謂的"轉投資關係"指的是持有股份超過任一方所擁有股份總數的 20% 以上的情況。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6.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具體操作辦法應由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並提交本會核定。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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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於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為之。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