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5 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除非本會有其他規定外,應使用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進行。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2. "外國證券交易所"指的是經過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監管的有組織證券交易市場;"外國店頭市場"指的是由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並且可以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3. 證券商要從事受託買賣於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業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具有轉投資關係的金融機構必須擁有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資格。 - 必須具備即時獲取上述外國證券交易所投資資訊和受託買賣所需資訊的傳輸設備。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4. 若證券商未滿足上述第一項的條件,可以直接或間接委託已滿足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會員或交易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在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上交易的外國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5. 第三項第一款中所謂的"轉投資關係"指的是持有股份超過任一方所擁有股份總數的 20% 以上的情況。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6.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具體操作辦法應由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並提交本會核定。 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020 年 8 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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