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核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的相關規定可參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4條。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執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需要遵守「證券商設置標準」的第41條之一相關規定。此外,證券商還需要準備相關書件並提交給證券商同業公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再轉送給主管機關核准。同時,證券商還需要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4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41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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