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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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