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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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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本會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的相關規定可參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4條。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執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需要遵守「證券商設置標準」的第41條之一相關規定。此外,證券商還需要準備相關書件並提交給證券商同業公會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再轉送給主管機關核准。同時,證券商還需要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4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41條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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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