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管理規則第6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外國有價證券的範圍:受託買賣的外國有價證券應限於以下幾種情況:① 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② 經本會認可的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的債券(但出售的外國債券除外);③ 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的境外基金;④ 其他經本會核准投資的有價證券。 2. 債券計價:第二款規定外國有債券不得以新台幣計價。 3. 相關限制:受託買賣本國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應限於在本會指定的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交易的證券,不適用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4. 專業機構投資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的專業機構投資人,除了前述限制外,證券商可以接受其委託買賣其他有價證券。 以上為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的法規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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