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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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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3條,以下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委託人是專業機構投資人且信託業可以根據法令授權進行投資,則不受前三條規定的限制。此外,如果在這法規公布施行前已經根據法令進行受託投資的人,在契約期限到期前繼續持有按原契約金額投資也不受限制。 例子: 假設某信託業機構與一家專業機構投資人簽訂了一份信託契約,根據契約內容,該專業機構投資人可以在信託期限內投資特定的金額。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3條,這家信託業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專業機構身份和法令的規定,執行該投資的業務,並不受其他限制。 Reference: 監察院法律解釋第727號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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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