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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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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2. 2.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4條,信託業在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時,為達到避險目的,可以以受託人的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進行以下交易: 1.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選擇權交易。 2.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換匯交易。 3.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換匯換利交易。 換言之,信託業可以透過與銀行的交易,來進行匯率選擇權交易、換匯交易、以及換匯換利交易,目的是為了移轉已持有的表內或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所涉及的風險。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幫助信託業在面對外匯風險時能夠進行適當的避險操作。同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信託業在進行此類交易時也需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揭露,以確保客戶有清楚的了解和認識所涉及的風險。 參考資料: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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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