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4條,信託業在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投資時,為達到避險目的,可以以受託人的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進行以下交易: 1.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匯率選擇權交易。 2.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換匯交易。 3. 新台幣與外幣之間的換匯換利交易。 換言之,信託業可以透過與銀行的交易,來進行匯率選擇權交易、換匯交易、以及換匯換利交易,目的是為了移轉已持有的表內或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所涉及的風險。 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幫助信託業在面對外匯風險時能夠進行適當的避險操作。同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信託業在進行此類交易時也需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揭露,以確保客戶有清楚的了解和認識所涉及的風險。 參考資料: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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