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 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 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已承諾交易之風險。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