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信託業在將外國有價證券委託國外專業保管銀行出借時應該遵守的事項。根據該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信託業應了解委託人對於出借有價證券的知識和經驗,並在信託契約中揭露出借有價證券的風險和費用等資訊,包括借券人和國外專業保管銀行的風險和費用等資訊。 2. 國外專業保管銀行應符合特定的條件,包括成立三年以上、資產或淨值在全球排名前五百名且所保管的資產達到五千億美元以上,以及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到特定等級以上。 3. 信託業在出借外國有價證券時應制定內部處理準則,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4. 內部處理準則應細化指派具有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員負責出借業務的執行、適當的內部決策流程、與國外專業保管銀行簽訂借券合約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定期追蹤國外專業保管銀行的績效等。 5. 再投資標的應符合特定條件,包括到期日不超過兩年、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的限制等。 6. 擔保維持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7. 非現金擔保品的種類應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令的限制。 8. 以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的外國債券作為非現金擔保品時,其債務發行評等應達到特定等級以上。 9.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信託業將外國有價證券出借給國外專業保管銀行時的適當管理和風險控制,以確保委託人的利益和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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