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申請之業務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完成登錄後辦理: 一、申請之業務項目,應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業務項目之登錄。另依據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適用獎勵措施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自動核准生效日後,辦理登錄作業。 二、依據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營業項目「辦理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 三、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備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文件,並應符合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之規定,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登錄。未於前開期限內辦理登錄,主管機關得廢止兼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辦理登錄作業前應經總經理及遵守法令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並應於完成登錄後始得開辦。 五、除應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外,並應以專卷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新增業務項目核准函正(影)本及相關規定文件,以利檢查人員查閱。
根據該法條第8條的規定,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在申請業務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定後,需要完成以下登錄程序: 1. 在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業務項目的登錄,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若符合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適用獎勵措施的条件,則應在接獲主管機關函知自動核准生效後辦理登錄作業。 2. 若是根據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則應在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營業項目,包括「辦理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 3. 如果是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銀行,需要在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準備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規定的文件,并符合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的要求,然后在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登錄。若未能在期限內辦理登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兼營許可。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三個月,但僅限一次。 4. 辦理登錄作業前,需要總經理和遵守法令的主管人員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只有完成登錄後才能開始辦理該業務。 5. 除了確保申報資料的正確性外,還應將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新增業務項目核准函正(影)本及相關規定文件以專卷方式保存,以供檢查人員查閱。 參考資料: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8條。 2. 銀行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3.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適用獎勵措施。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5.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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