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三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總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以信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執行資產配置業務,該客戶為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於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 二、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三、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 四、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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