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第29條,信託業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之前,應先擬具發行計畫,並載明基金的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等必要事項,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而信託業則應依主管機關核定的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至於共同信託基金的管理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與中央銀行進行洽商後定之。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信託業公司在發行共同信託基金之前,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發行計畫以核准。該計畫應包含基金的投資策略、募集方式、風險管理措施等內容。主管機關審核後批准發行計畫,信託業公司方可開始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共同信託基金因涉及向社會大眾集資之行為,爰規定信託業必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 二、明定信託業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三、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一、共同信託基金因涉及向社會大眾集資之行為,爰規定信託業必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 二、明定信託業應依照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 三、參照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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