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5條,發行機構如果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後,且在限期內未能改正的話,可以按次再度處罰。如果違規情節非常嚴重的話,主管機關還可以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行政部令)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交通部令)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相關裁決書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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