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35

快速跳轉

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5條,發行機構如果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後,且在限期內未能改正的話,可以按次再度處罰。如果違規情節非常嚴重的話,主管機關還可以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行政部令)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交通部令)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相關裁決書或判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5 條規定:「發行機構經依本條例規定處罰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