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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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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2. 2.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了罰鍰的處理方式。根據第1項,罰鍰的裁決由主管機關根據職權決定。如果受罰人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訴願並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在訴願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根據第2項,如果罰鍰在限期內未繳納,每逾期一天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過三十天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勒令停業。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行政院公報108 年11月1日修正發布)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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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4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