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了罰鍰的處理方式。根據第1項,罰鍰的裁決由主管機關根據職權決定。如果受罰人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訴願並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在訴願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根據第2項,如果罰鍰在限期內未繳納,每逾期一天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過三十天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勒令停業。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行政院公報108 年11月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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