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公會。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3條,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的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未加入公會。 根據現行法規所定,上述行為的違反者將面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以下是一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有關的範例: 舉例如某公司在未加入相關公會的情況下,發行電子票證,經被檢舉後,被裁定違反了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因此被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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