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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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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與相關參考資料,可以針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1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文,發行機構在訂定電子票證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時,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該條文規定發行機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內容。 根據網路資源,台灣交通部於2017年公告了《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詳細列出了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例如票證使用期限、退卡手續、賠償責任等等。此外,交通部也針對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制定了相關的規範和要求,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基於以上資訊,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訂定電子票證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時,應該遵守交通部所公告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要求,並確保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低於該範本內容。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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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