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訂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根據上述法規與相關參考資料,可以針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1條進行解釋。根據該條文,發行機構在訂定電子票證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時,應遵守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該條文規定發行機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發布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內容。 根據網路資源,台灣交通部於2017年公告了《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其中詳細列出了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例如票證使用期限、退卡手續、賠償責任等等。此外,交通部也針對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制定了相關的規範和要求,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基於以上資訊,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訂定電子票證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時,應該遵守交通部所公告的《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要求,並確保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低於該範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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