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 三、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 四、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 五、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 六、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七、簽訂契約之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了發行機構與特約機構在簽訂契約時應記載的各項事項。根據該條,契約應記載以下八項事項: 1. 當事人的名稱及地址:契約中應清楚記載發行機構和特約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 電子票證自動扣款之方法:契約中需要確定電子票證的自動扣款方法,即扣款的方式和程序。 3. 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之裝設及成本分擔:契約中需要明確闡述電子票證自動扣款設備的裝設方式和成本的分擔。 4. 所扣款項應每日定時結算:契約中要求每日對扣款項進行定時結算。 5. 款項撥付方法與手續費之收取:契約中需要確定款項的撥付方法以及收取手續費的方式。 6.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契約中應詳細規定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 7. 簽訂契約之日期:契約中要記錄簽訂契約的日期。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契約中需要遵從主管機關的規定,記載其他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和要求可以保證發行機構和特約機構之間電子票證系統的運作順利和透明。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發行機構和特約機構之間簽訂的契約應該符合上述規定,以確保適當的票務管理和順利的資金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