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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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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經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0條,發行機構在獲得營業執照後,如果發現其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或者未在限期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要求其在限期內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發行機構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展開業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行政院經濟部)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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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發行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