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或未依限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0條,發行機構在獲得營業執照後,如果發現其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或者未在限期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要求其在限期內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然而,如果發行機構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延展開業期限,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行政院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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