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營業執照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件。 3. 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4. 股東名冊。 5.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果有設立常務董事,還需要提交常務董事名冊和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6.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7.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未經核准延展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根據該法規第3條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在核發營業執照後的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根據該法規第4條的規定,如果發行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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