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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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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四、股東名冊。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2.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3. 3.發行機構應於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4. 4.發行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1. 營業執照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件。 3. 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4. 股東名冊。 5.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果有設立常務董事,還需要提交常務董事名冊和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6.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7.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只能申請一次。未經核准延展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 根據該法規第3條的規定,發行機構應在核發營業執照後的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根據該法規第4條的規定,如果發行機構營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新修訂)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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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