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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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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 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8條,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正事項,但未及時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不具體或無法執行。 五、專業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有效經營業務的可能性,或為了保護公益而認為有必要。 根據我的資料,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經濟部106年8月31日發布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施行辦法》,第8條第1項訂明了設立許可申請所需的最低實收資本額和設立許可申請所需的審查程序。如果申請人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規定,發行機構的設立許可可能會被主管機關拒絕。 這是我能找到的資訊,我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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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