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並且需要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申請許可時,機構必須提交申請書,發起人或股東與董事、監察人的名冊及證明文件,發起人或董事會會議紀錄,資金來源說明,公司章程,營業計畫書,預定總經理或總經理的資料,業務章則及流程說明,與信託業者或銀行簽訂的契約,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此外,業務章則還需要包括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人員管理及培訓、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會計制度、營業原則及政策、消費糾紛處理程序、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等事項。因此,根據這些條款的規定,可以確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是關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申請許可所需的文件、資格及業務要求等的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