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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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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2條,如果違反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未繳足準備金,中央銀行可以按照中央銀行公告的最低融通利率,對不足的部分加收不超過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如果情節嚴重,中央銀行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所述,銀行法第132條的規定適用於所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違反銀行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的規定的情況。而根據同裁判內容所引用的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的信用部視同銀行業務管理,因此該信用部可以被視為是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的「其他金融機構」。因此,不論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只要違反銀行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的規定,均適用於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罰鍰規定。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所述,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在除符合銀行法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外,必須在取得之日起二年內處分。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對於違反銀行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的規定者,除非另有銀行法的規定,否則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一規定在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中也有明確的規範。因此,根據這些規定,如果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了這些規定,都可以被處以罰鍰。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所述,如果商業銀行違反了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未繳足準備金,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可以按照中央銀行公告的最低融通利率,對不足的部分加收不超過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而如果情節嚴重,中央銀行可以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是根據相關的條例和法規所明確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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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2 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繳足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中央銀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