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1條的規定,對於發行機構而言,有以下幾點要求: 1. 發行機構必須加入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的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 2. 所指定的同業公會的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的章則、議事規程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若有變更也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定。 3. 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的業務應受到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4. 若所指定的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違反法令、章程,或怠於實施應辦理的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糾正,或命令該同業公會解任。 5. 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和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應該為會員的健全經營和維護同業聲譽,應執行以下職責: - 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票證業務的相關政策和法規。 - 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有變更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對會員經營業務中的必要指導或調解糾紛。 - 執行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6. 發行機構必須確實遵守前述第二款的業務規章和自律公約。 參考法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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