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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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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
  2. 2.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3. 3.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4. 4.前項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該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5. 5.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票證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6. 6.發行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1條的規定,對於發行機構而言,有以下幾點要求: 1. 發行機構必須加入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的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 2. 所指定的同業公會的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的章則、議事規程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若有變更也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定。 3. 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的業務應受到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4. 若所指定的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違反法令、章程,或怠於實施應辦理的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糾正,或命令該同業公會解任。 5. 主管機關指定的同業公會和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應該為會員的健全經營和維護同業聲譽,應執行以下職責: - 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票證業務的相關政策和法規。 - 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有變更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對會員經營業務中的必要指導或調解糾紛。 - 執行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6. 發行機構必須確實遵守前述第二款的業務規章和自律公約。 參考法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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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9-1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電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