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於開始發行電子票證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5條,發行機構在開始發行電子票證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具體的申報內容及程序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其他相關規定或相關指引文件,以確定具體的細節。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並無法確定該條例的詳細內容或相關指引文件的具體引用。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