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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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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主管機關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
  2. 2.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發行機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發行國際通用的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 2.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制定有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6條 (10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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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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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前項發行國際通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