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發行機構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發行國際通用的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 2.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制定有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第16條 (10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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