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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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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發行機構之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7條,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同時,該條例也規定了發行機構的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報等規則,同樣由主管機關制定。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得知該條例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因此無法針對此問題提供具體的解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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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之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