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1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非銀行發行機構在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後,應在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的專戶中。這表示非銀行發行機構在獲取收益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必須按照規定將應計提的金額存入銀行專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的應計提金額,應預留一定比例作為準備金。 2. 非銀行發行機構應該委託會計師每半個營業年度進行查核,並在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會計師的查核情況。這表示非銀行發行機構每半年都應該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並在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查核的結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非銀行發行機構應該每半年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0&parentpath=0,7)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bank.com.tw/LawContents.aspx?id=316574&kw=&od=RELEVANCE&p=2&pg=50&SortField=RELEVANCE&SortDirection=DESC)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bank.com.tw/LawContents.aspx?id=316574&kw=&od=RELEVANCE&p=2&pg=50&SortField=RELEVANCE&SortDirection=DE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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