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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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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專戶。
  2. 2.非銀行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1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非銀行發行機構在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後,應在取得收益後五個營業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的專戶中。這表示非銀行發行機構在獲取收益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必須按照規定將應計提的金額存入銀行專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的應計提金額,應預留一定比例作為準備金。 2. 非銀行發行機構應該委託會計師每半個營業年度進行查核,並在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會計師的查核情況。這表示非銀行發行機構每半年都應該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並在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查核的結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非銀行發行機構應該每半年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查核結果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0&parentpath=0,7)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bank.com.tw/LawContents.aspx?id=316574&kw=&od=RELEVANCE&p=2&pg=50&SortField=RELEVANCE&SortDirection=DESC)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bank.com.tw/LawContents.aspx?id=316574&kw=&od=RELEVANCE&p=2&pg=50&SortField=RELEVANCE&SortDirection=DESC)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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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1 條規定:「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