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1. 發行機構採取銀行十足的履約保證時,所簽訂的履約保證契約所涉及之銀行必須符合前條第二款的條件。這意味著履約保證契約必須簽訂與符合相關規定的銀行。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8條) 2. 採取銀行十足履約保證的發行機構所收取的款項在資金運用上有以下幾項限制: a. 銀行存款。 b.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c.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d.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項。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3. 在上述款項中,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必須符合前條第二款的條件。這表示銀行存款和購買金融債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銀行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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