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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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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2. 2.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事項。
  3. 3.前項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1. 發行機構採取銀行十足的履約保證時,所簽訂的履約保證契約所涉及之銀行必須符合前條第二款的條件。這意味著履約保證契約必須簽訂與符合相關規定的銀行。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18條) 2. 採取銀行十足履約保證的發行機構所收取的款項在資金運用上有以下幾項限制: a. 銀行存款。 b.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c.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d.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項。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3. 在上述款項中,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必須符合前條第二款的條件。這表示銀行存款和購買金融債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銀行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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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