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6 條,發行機構如果要增設營業據點,必須在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設立日期、地址和營業範圍的相關資訊。同樣地,如果發行機構要遷移或裁撤營業據點,也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資訊。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發行機構在某個地方設立了一個新的營業據點,他們必須在設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供設立日期、地址和營業範圍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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