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7

快速跳轉
  1. 1.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申請增加辦理其他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起。 二、辦理業務之適法性分析。 三、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四、業務章程、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 五、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3. 3.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其業務章程、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4. 4.發行機構提供端末設備予其他發行機構、信用卡收單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共用,並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發行機構與共用其端末設備之機構(下稱共用機構),各自與共用之端末設備連線,傳送所屬交易資訊至個別機構系統,並由各自系統進行交易處理。 二、發行機構受共用機構委託,將共用機構所屬交易資訊自共用端末設備,經由發行機構網路傳送至共用機構,且發行機構不涉及共用機構交易資訊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時,若其業務章程、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的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例如,若發行機構原本的營業計畫書中訂定了特定的業務章程、業務流程或關於與業務相關的各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實際執行業務時有所變更,且這些變更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那麼發行機構就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然而,如果發行機構將其端末設備提供給其他發行機構、信用卡收單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共同使用,且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1. 發行機構與共用其端末設備的機構分別與共用的端末設備連線,將所屬交易資訊傳送至各自機構的系統進行交易處理。 2. 發行機構代表共用機構將共用端末設備所屬的交易資訊通過發行機構的網路傳送至共用機構,且發行機構不參與共用機構交易資訊的處理。 以上回答以繁體中文為主,配合提供的參考資料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申請增加辦理其他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