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以下業務: 1. 發行電子票證。 2. 簽訂特約機構。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 此外,如果這些業務涉及外匯,發行機構還需要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並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進行處理。 發行機構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前,不得改變第一項業務的全部或部分。 此外,發行機構可以將業務的一部分委託給具備相關功能的第三方機構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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