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5

快速跳轉
  1. 1.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電子票證。 二、簽訂特約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2. 2.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3. 3.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4. 4.發行機構得將業務之一部委由具備提供相關功能之第三者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電子票證的發行機構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進行以下業務: 1. 發行電子票證。 2. 簽訂特約機構。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 此外,如果這些業務涉及外匯,發行機構還需要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並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進行處理。 發行機構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前,不得改變第一項業務的全部或部分。 此外,發行機構可以將業務的一部分委託給具備相關功能的第三方機構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 (參考資料: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電子票證。 二、簽訂特約機構。 三、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