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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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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2. 2.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非發行機構不能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電子票證的發行和使用具有安全性,因此第2條指出發行的電子票證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施等準則。具體的準則需根據主管機關所定,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論證此條例的適用情況。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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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