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 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 四、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特約機構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使用者間收受儲值款項。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的定義,電子票證是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的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的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工具。這意味著這些票證可以用於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款項。 舉個例子,像悠遊卡就是符合這個定義的電子票證。悠遊卡以卡片的形式存在,內部有晶片儲存金錢價值和相關資料。持卡人可以使用悠遊卡支付大眾運輸費用、停車場費用,以及在超商購買商品等。悠遊卡公司是悠遊卡的發行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了他們運營電子票證業務。此外,如果有其他特約機構與悠遊卡公司簽訂了協議,持卡人還可以使用悠遊卡支付這些特約機構提供的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的各種款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款項。 需要注意的是,多用途支付使用不包括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且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情形,以及通過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作為中介以接受使用者註冊和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在使用者之間傳遞收付訊息並收受儲值款項的情形。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定義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本身,並且是最新版本的法規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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