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由主管機關洽會各部會辦理之。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條例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果在條例執行過程中涉及其他部會的職掌,則由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進行溝通並辦理相關事宜。 我對於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目前沒有詳細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