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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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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2. 2.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1條,對於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並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發行機構可以根據持卡人的指示將存放在記名式電子票證中的款項轉移到同一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中。 對於轉移款項的金額,主管機關有權限制,而限額的設定則由主管機關來確定。 至於第一項所定的一定條件,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該條件的細節。 根據第一項所規定的款項移轉,其範圍包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核准的其他款項。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在持卡人指示下將存放在記名式電子票證中的1000元款項移轉至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中。根據主管機關的限制,該發行機構可能限制單次轉移款項的金額不得超過500元。而主管機關制定的一定條件則可能包括持卡人需要完成身份驗證流程等等。在這個例子中,這筆款項移轉符合主管機關核准的款項移轉類別,因此是有效的轉移操作。 以上是根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1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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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1 條規定:「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