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9

快速跳轉
  1. 1.前條所稱交付信託,係指發行機構應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將每日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
  2. 2.交付信託之款項,除下列方式外,不得動用: 一、支付特約機構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款項。 二、持卡人要求返還電子票證之餘額。 三、信託財產之運用。 四、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予發行機構。
  3. 3.發行機構就特約機構之請款,應依結算結果,指示信託業者撥付予特約機構,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
  4. 4.信託業者對於信託財產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5. 5.信託業者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耗損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分配予發行機構。
  6. 6.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7. 7.持卡人對於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電子票證所產生債權,有優先於發行機構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第19條第1項解釋了交付信託的定義。該條指出,發行機構應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在每個營業日後的次營業日將持卡人儲存在電子票證中的款項存入信託專戶。 2. 第19條第2項規定了交付信託款項的使用限制。除了特殊情況外,發行機構不得動用交付信託款項。特殊情況包括支付特約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核准的款項、持卡人要求返還電子票證餘額,以及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給發行機構。 3. 第19條第3項要求發行機構根據結算結果指示信託業者撥款給特約機構,且不得有拖延或虛偽行為。 4. 第19條第4項規定了信託業者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該項規定信託業者可以將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金融商品。 5. 第19條第5項規定了信託業者對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的處理方式。信託業者應在每個財務年度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和耗損後,分配給發行機構。 6. 第19條第6項規定了信託契約中應該記載和不得記載的事項。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 7. 第19條第7項確定了持卡人對存放在信託業者處的信託財產擁有的權利。對於由電子票證產生的債權,持卡人具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和股東的償還權利。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152)

  • 對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稱交付信託,係指發行機構應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將每日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於次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