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第19條第1項解釋了交付信託的定義。該條指出,發行機構應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並在每個營業日後的次營業日將持卡人儲存在電子票證中的款項存入信託專戶。 2. 第19條第2項規定了交付信託款項的使用限制。除了特殊情況外,發行機構不得動用交付信託款項。特殊情況包括支付特約機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核准的款項、持卡人要求返還電子票證餘額,以及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給發行機構。 3. 第19條第3項要求發行機構根據結算結果指示信託業者撥款給特約機構,且不得有拖延或虛偽行為。 4. 第19條第4項規定了信託業者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該項規定信託業者可以將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金融商品。 5. 第19條第5項規定了信託業者對運用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或其他收益的處理方式。信託業者應在每個財務年度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和耗損後,分配給發行機構。 6. 第19條第6項規定了信託契約中應該記載和不得記載的事項。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 7. 第19條第7項確定了持卡人對存放在信託業者處的信託財產擁有的權利。對於由電子票證產生的債權,持卡人具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和股東的償還權利。 參考資料: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7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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