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內容中提及的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除了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外,任何機構或軟體開發者,都可以依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的創新實驗。這意味著不只是現有的發行機構,其他的機構或者軟體開發者也有機會參與到電子票證業務的創新實驗中。 2. 在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及核准的範圍內,可以不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創新實驗期間,對於電子票證業務的規定可能會有所調整,以適應創新實驗的需要。 3. 主管機關在評估第一項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時,應該考慮本條例以及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評估創新實驗的效果和可行性時,需要同時檢討相關的法規,並且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最新修正日期:109年12月21日)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10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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