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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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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創新實驗。
  2.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3.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中提及的法規,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除了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外,任何機構或軟體開發者,都可以依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的創新實驗。這意味著不只是現有的發行機構,其他的機構或者軟體開發者也有機會參與到電子票證業務的創新實驗中。 2. 在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期間,以及核准的範圍內,可以不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規定。這意味著在進行創新實驗期間,對於電子票證業務的規定可能會有所調整,以適應創新實驗的需要。 3. 主管機關在評估第一項創新實驗的辦理情形時,應該考慮本條例以及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評估創新實驗的效果和可行性時,需要同時檢討相關的法規,並且評估是否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最新修正日期:109年12月21日) -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109年2月5日)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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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2 條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