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交計畫書。該計畫書應包含終止業務的原因,以及處理原有客戶權益和義務的具體說明,或者提供其他替代服務的方式。另外,若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交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未來再次繼續辦理業務,則應提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如果發行機構要停止辦理部分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交計畫書。計畫書應詳細說明停止業務的原因,以及對原有客戶的權益和義務進行處理的具體方式,或者提供其他替代服務的方法。如果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交計畫書和描述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將來再次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以函件形式報告主管機關並備案。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當發行機構需要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並獲得核准。該計畫書應詳述終止業務的原因,以及對原有客戶權益義務的處理方式或其他替代服務方法。如果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出計畫書並提供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將來再次繼續辦理業務,還需要事先函報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若發行機構要終止部分業務,應提出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計畫書應包含終止業務的原因,具體說明適用於原有客戶權益和義務處理的方法,或其他可替代的服務方式。若發行機構暫停部分業務,應提出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今後再次辦理該業務,應提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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