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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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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2. 2.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發行機構在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交計畫書。該計畫書應包含終止業務的原因,以及處理原有客戶權益和義務的具體說明,或者提供其他替代服務的方式。另外,若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交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未來再次繼續辦理業務,則應提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如果發行機構要停止辦理部分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交計畫書。計畫書應詳細說明停止業務的原因,以及對原有客戶的權益和義務進行處理的具體方式,或者提供其他替代服務的方法。如果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交計畫書和描述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將來再次恢復辦理業務,應事先以函件形式報告主管機關並備案。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當發行機構需要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時,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計畫書並獲得核准。該計畫書應詳述終止業務的原因,以及對原有客戶權益義務的處理方式或其他替代服務方法。如果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也需要提出計畫書並提供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將來再次繼續辦理業務,還需要事先函報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根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若發行機構要終止部分業務,應提出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計畫書應包含終止業務的原因,具體說明適用於原有客戶權益和義務處理的方法,或其他可替代的服務方式。若發行機構暫停部分業務,應提出計畫書和敘明暫停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今後再次辦理該業務,應提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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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