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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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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面對面或面對面)、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及銷售商品之風險性,建立特約機構審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稽核管理及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且針對非面對面交易模式之高風險特約機構建立日常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2. 2.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電子票證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持卡人確認交易紀錄: 一、提供可顯示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於持卡人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持卡人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於持卡人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發行機構提供持卡人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於持卡人完成交易後以簡訊、電子郵件、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等方式通知持卡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3. 3.前項之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或提供公用電話服務之經營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電子票證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不在此限。
  4. 4.發行機構應要求特約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持卡人持電子票證進行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並不包含針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 名詞
  • 名詞
  •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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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面對面或非面對面)、遞延性商品或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